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合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编辑:本站
日期:2022-05-19
访问次数:5059
字号:【大中小】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合规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和提升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依法依规运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实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防范风险,保障协会优质提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共中央政治局发布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 《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参照财政部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国资委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实行)》,结合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章程》,特制定并试行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老年保健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项目部,具体针对预算、收支、应税、采购、资产、项目立项与实施、合同签订与执行等各项工作中各业务环节的风险点内部管控。
第二条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各项制度为准绳,以促进和保障协会整体发展目标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业务工作中潜在的风险点提出预警性和建设性的防范意见和措施,对已发生的不合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和弥补的可行性建议,使合规管理不断适应协会发展战略需要,并持续有效符合外部监管要求。
第三条 通过建立健全协会合规管理体系,在协会内部形成约束长效机制和“主动合规、人人合规、事事合规”的合规文化。
第二章 合规部职责
第四条 协会特设合规部,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以确保协会各项工作特别是“三重一大”事项能够合规进行。
(一)拟定合规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承担工作流程的合规管理。
(三)持续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卫健委等相关部委的政策要求,组织协会各部门定期学习培训,协调、督促并指导各业务部门对相关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严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制度的要求。
(四)为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项目部提供合规咨询。
(五)有效提供工作风险防控或规避方案,及时提出违规整改意见建议。
第五条 合规工作流程及要求:
(一)立项预审。重要项目立项应先由合规部牵头进行风险识别和预警,全面系统地预判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性风险及时发布预警,并组织相关部门提出可行性意见。
(二)按章决策。合规部应严格按照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监督秘书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决策。
(三)过程监审。在各项工作实施过程中,合规部按合规要求审核并记录审核结果,做到各项工作动态合规监审,发现不符合项及时提出纠正、整改意见建议。
(四)结果查究。合规部应严格落实决策“留痕管理”,对各项工作的相关工作记录及各环节的原始资料逐一存档,随时备查。
第六条 合规部负责协会合规培训:
(一)制定合规培训计划,对协会各部门各层级以及分支机构、项目部负责人开展有效的合规培训和专题培训。
(二)协会员工及分支机构、项目部负责人参加合规培训的情况,记入当年工作考核。
(三)协会员工新入职、中层干部新聘,应当接受合规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七条 合规部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合规审核工作底稿等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
第三章 合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合规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项目部遵循法律法规及准则的情况,以及协会合规管理机制实际运行的有效性、违规事件的整改情况等。
第九条 协会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价,按要求向合规部提供合规报告。
第十条 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合规风险,合规部应向有关部门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风险或合规管理体系、制度中的重大缺陷等,应及时向协会领导做出书面汇报。
第十一条 协会通过建立合规督办机制,对涉嫌违规事项或风险隐患进行跟踪、督办,及时化解风险。
第四章 合规问责、举报、考核
第十二条 协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项目部不履行合规责任导致严重后果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协会利益相关方都有权利向合规部进行合规举报。
第十四条 协会将合规管理的有效性以及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项目部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范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以及协会《章程》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中国老年保健协会五届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