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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章程

来源:协会

日期: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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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英文名称:ChineseAgingWellAssociation,缩写:CAWA是由从事老年保健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相关的专家学者、管理者、企业家和热心老年保健事业的个人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助老的优良文化传统,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大力倡导和推进健康老龄化。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www.cawa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老年保健领域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二)参与制定、修订、推广和监督老年保健和养老服务领域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积极促进老年健康教育体系建设,大力开展老年保健科普宣传和健康生活方式的社会倡导;


  (四)支持、推动、组织老年保健和养老护理队伍建设;


  (五)加强信息服务和专项服务,畅通老年保健服务需求、服务供给与科研开发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促进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和资源整合;


  (六)开展健康旅游、休闲养生项目,支持、参与养老养生基地建设和老年保健服务业的开发,促进中国老年保健事业和产业的发展,满足不断增加的多层次、多样化老年保健需求;


  (七)积极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开展与健康老龄化有关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九)积极开展老年保健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相关会议和展览;


  (十)积极开展老年保健领域的公益项目;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1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本单位合法性的文本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本单位业务简介/个人专业服务能力或服务需求简介。


  (四)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五)会员按照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六)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合法权益在本会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七)对本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本会发展建言献策,贡献力量;


  (七)服从本会的监督与管理;


  (八)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2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6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热爱并愿意为我国老年保健事业做出贡献;


  (四)身心健康,能履行本会理事职责;


  (五)具有老年保健领域相关的专业知识、技能,熟悉本行业的情况并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为本会拓展资源、动员力量、提供支持;


  (九)审阅理事会会议材料,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投资理财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11-51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24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投资理财;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7年6月25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章程制度文件


  以上制度完善的建议与意见,请发送邮件至cawa@cawaorg.cn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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