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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合规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和提升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依法依规运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实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防范风险,保障协会优质提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共中央政治局发布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 《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参照财政部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国资委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实行)》,结合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章程》,特制定并试行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老年保健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项目部,具体针对预算、收支、应税、采购、资产、项目立项与实施、合同签订与执行等各项工作中各业务环节的风险点内部管控。 第二条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各项制度为准绳,以促进和保障协会整体发展目标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业务工作中潜在的风险点提出预警性和建设性的防范意见和措施,对已发生的不合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和弥补的可行性建议,使合规管理不断适应协会发展战略需要,并持续有效符合外部监管要求。 第三条 通过建立健全协会合规管理体系,在协会内部形成约束长效机制和“主动合规、人人合规、事事合规”的合规文化。
第二章 合规部职责 第四条 协会特设合规部,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以确保协会各项工作特别是“三重一大”事项能够合规进行。 (一)拟定合规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承担工作流程的合规管理。 (三)持续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卫健委等相关部委的政策要求,组织协会各部门定期学习培训,协调、督促并指导各业务部门对相关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严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制度的要求。 (四)为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项目部提供合规咨询。 (五)有效提供工作风险防控或规避方案,及时提出违规整改意见建议。 第五条 合规工作流程及要求: (一)立项预审。重要项目立项应先由合规部牵头进行风险识别和预警,全面系统地预判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性风险及时发布预警,并组织相关部门提出可行性意见。 (二)按章决策。合规部应严格按照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监督秘书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决策。 (三)过程监审。在各项工作实施过程中,合规部按合规要求审核并记录审核结果,做到各项工作动态合规监审,发现不符合项及时提出纠正、整改意见建议。 (四)结果查究。合规部应严格落实决策“留痕管理”,对各项工作的相关工作记录及各环节的原始资料逐一存档,随时备查。 第六条 合规部负责协会合规培训: (一)制定合规培训计划,对协会各部门各层级以及分支机构、项目部负责人开展有效的合规培训和专题培训。 (二)协会员工及分支机构、项目部负责人参加合规培训的情况,记入当年工作考核。 (三)协会员工新入职、中层干部新聘,应当接受合规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七条 合规部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合规审核工作底稿等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
第三章 合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合规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项目部遵循法律法规及准则的情况,以及协会合规管理机制实际运行的有效性、违规事件的整改情况等。 第九条 协会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价,按要求向合规部提供合规报告。 第十条 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合规风险,合规部应向有关部门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风险或合规管理体系、制度中的重大缺陷等,应及时向协会领导做出书面汇报。 第十一条 协会通过建立合规督办机制,对涉嫌违规事项或风险隐患进行跟踪、督办,及时化解风险。
第四章 合规问责、举报、考核 第十二条 协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项目部不履行合规责任导致严重后果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协会利益相关方都有权利向合规部进行合规举报。 第十四条 协会将合规管理的有效性以及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项目部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范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以及协会《章程》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中国老年保健协会五届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分支(代表)机构管理服务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激发分支(代表)机构活力,推动其健康、有序、蓬勃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81号)等国家部委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的要求,以及《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国老年保健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代表)机构发展运行的实际情况、新增变化和工作需求,特对《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服务办法》进行修订和扩充,形成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协会《章程》和工作需要,按照与协会业务范围、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并管理服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由协会依据会员和业务特点及特色进行设立;代表机构由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并授权其在规定地域内,代表协会完成联络、交流、调研等任务,推动协会工作在当地的落实。 第二条 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合称“分支(代表)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须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协会不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或者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设立三级分支(代表)机构,不为分支(代表)机构制作和颁发法人样式登记证书。 第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协会使命与愿景,贯彻落实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按照“四个服务”要求,开展促进老年健康领域的学术交流和科普宣教、成果转化及落地推广、标准研制及宣贯等活动,为协会会员服务,为行业发展助力。 协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等字样结束。一般情况下,协会派驻各省(区、市)或跨省(区、市)的代表机构,使用“办事处”后缀;派驻地市级或跨地市级的代表机构,使用“代表处”后缀;派驻县级及以下的代表机构,使用“联络处”后缀。 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以“中心”“联盟”“促进会”“研究院”“研究会”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名称中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国家限定使用的字样。分支机构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得带有地域性特征。 分支(代表)机构的全称应冠以协会名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一致。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或对外宣传,名称独立出现或首次出现时,必须使用全称,不得将协会的名称省略或与分支机构的名称断开。 分支(代表)机构在筹备期使用名称应加注“(筹)”或“筹备组”字样。 第四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代表机构实行委任制。分支机构负责人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委员;代表机构负责人为主任、副主任,主要负责人为主任。 分支机构下设常务委员、委员,不得称呼为常务理事、理事。 第五条 协会负责分支(代表)机构日常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监督,具体包括:及时传达上级政策要求与行业发展资讯,加强各分支(代表)机构间的横向交流与合作,对接协会内外的业务资源,开展项目合规审查/论证,对各分支(代表)机构进行考核、表彰等。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发展自己的会员。协会授权分支(代表)机构可以依据协会会费标准,代表协会发展协会会员。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协会会员会费属于协会所有,应当缴入协会账户统一核算,并由协会统一制作、颁发会员证书/铜牌。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自行制作、颁发协会会员凭证,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私自截留会费收入。 积极开展工作、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的分支(代表)机构,在业绩达到一定标准后,可以使用其受权发展协会会员50%以内的会费,代表协会为会员提供服务,或开展符合协会宗旨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七条 协会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具体制度另行制定并发布),以加强内部监督,规范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收支。 分支(代表)机构不设独立财务和银行账号,财务由协会统一管理,独立核算,自收自支。分支(代表)机构开展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分支(代表)机构所筹集的项目资金,用于项目实施的费用不低于筹集资金的80%,剩余项目资金用于协会统一缴纳税金,并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资金额度、分支(代表)机构的执行能力与过往表现,用于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合规论证或专项审计。 分支(代表)机构代表协会募集的捐赠收入,应当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缴入协会账户统一核算。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协会严格按照与捐赠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捐赠收入。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刻制印章,用章执行《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九条 分支(代表)机构可以自行设计其专属LOGO,相关矢量文件须报协会备案;使用时必须与协会LOGO同时使用。 第二章 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职责和基本工作要求 第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严格按照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要求,依据设立时的主导方向和具体业务范围,积极开展工作: (一)履行协会各项决议和决定,完成协会批准、授权或委托的项目、活动以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时向协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协会监管; (二)积极参与和支持协会的中心工作、重点项目,同时自觉加强自身党建工作,按照协会党支部和所属委员所在党组织的要求,结合分支机构发展,坚持党建引领,开展具有自身特色的、适宜的党建主题活动,努力发挥好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争创党员先锋示范岗; (三)加强调查研究和国际国内的交流合作,向协会提供相关行业和专业发展动态以及法规、政策、管理、服务、技术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政产学研用的有机结合; (四)开展科普培训、咨询服务、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 (五)加强成果转化和标准研制与宣贯工作,指导、帮助企业会员单位改善生产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积极参与行业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 (六)积极协助协会发展会员、服务会员; (七)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重大活动的对外宣传方案或文案,须提前向协会报批,自觉维护协会社会形象; (八)积极支持协会信息化建设,主动、及时共享活动信息和相关数据; (九)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按时参加协会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保质保量完成责任目标。 第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应依照《章程》和本办法,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和需求,制定本机构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与计划以及相应的经费预算,报协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每年1月15日前,向协会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相关执行情况将被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年度工作总结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概况,党建工作,组织建设,业务活动(次数、主题、效果等;有无擅自对外开展活动情况;如有对外委托活动,需总结监管情况),财务收支,印章使用,分支(代表)机构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的运营情况及社会宣传效果等。 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年度工作目标、主要活动(名称、目的、内容,备选的时间、地点、开展方式、合作方等)以及年度预算等。 第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每年应组织开展至少2次面向社会的活动,其中协办性质的活动不超过1次。协会鼓励分支(代表)机构每年独立完成或综合整理本领域的年度行业发展综述,并可视为1次主办性质的年度活动。 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交请示。请示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活动目的、方案、经费预算及筹款方式、合作方资质及信用证明、拟与其他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需要协会提供的支持等。现场所需宣传资料(如大型背景板、广告语、易拉宝等),应提前报协会相关管理部门审核。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向协会报送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活动总结、活动照片、签到表、所有费用发票、活动结算单等。 分支机构所属委员以委员身份参加有利于本机构或协会业务发展的相关社会活动,由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同时,分支(代表)机构需要加强对所属委员/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参与欺骗、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商业活动或其他违规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组织建设、业务活动等日常工作的管理,由机构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并与协会相关管理部门保持及时沟通和联络。 第十五条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以机构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签署合同(协议);未经协会授权或者批准,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以协会名义对外发布信息、承接任务或向政府行政部门上报材料等,亦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十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与企业联合举办或委托举办活动,须做好前期的尽职调查,了解掌握其资质和信用等级;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协议(合同)管理办法》的要求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并严格遵照执行;在活动实施过程中,分支(代表)机构要强化自身一线的监管职责,杜绝违规商业行为,并注意全面收集、及时应对相关舆情,积极主动与协会保持沟通;活动结束后,及时向协会提交总结报告和相关活动信息与数据。 第十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每2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须事先报告协会,会议决议/纪要及时上报和下发;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向协会进行1次工作述职。 第十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要自觉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终止、撤销以及不涉及保密的活动信息,须在协会官网、公众号及其自有网站或公众号上向社会及时公开。 第十九条 分支(代表)机构可建设自己的网站、微博或微信公众号,名称及主办机构简介必须列明分支(代表)机构的全称,相关基础信息向协会报备,数据与协会共享。 分支(代表)机构网站为协会官网的子网站,其网站名称、网址、网站运维机构及其负责人、运营人员等信息需向协会报备,并与协会官网建立链接。 分支(代表)机构要做好其网站、微博或微信公众号的内容运维,网站每月至少更新1条内容,微信公众号每周至少发布1条内容,并承诺不发布有违党和国家规定、有悖科学和公序良俗、有损协会声誉的内容。 分支(代表)机构内部发行的会员交流资料,未经协会书面许可,不得以协会名义发行或公开发布。 第二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固定资产管理,按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协会每年组织1次针对分支(代表)机构工作的考核评估(具体考核评估方案另行制定),综合评定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进行奖惩: (一)年度评估结果优秀的分支(代表)机构,协会予以表彰,并在官网和公众号上标注红星进行重点宣传推广,同时在下一年度优先为其开展活动提供服务,按需扩大协会所能提供的服务范围和内容,加大扶持力度; (二)年度评估结果合格的分支(代表)机构,协会保留其在官网和公众号上的机构简介及新闻发布,下一年度提供基本的服务范围和内容; (三)年度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分支(代表)机构,协会暂时取消其在官网和公众号上的机构简介及新闻发布,责成整改;连续2年或累计3年考核不合格的,协会提请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予以撤并。 第三章 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在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工作方向或对行业发展具有探索价值和促进意义; (三)发起人一般为协会理事单位负责人;若为协会个人会员,须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和感召力,能够发展或召集不少于30名具有协会个人会员资格的委员和不少于3个具有协会团体会员单位资格(会费按届趸交)的联合发起单位; (四)具备在协会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的能力,以及持续发展和服务委员、会员的能力; (五)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对稳定的合法经费来源。 第二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程序。发起人申请、协会审核、专家论证(必要时)、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申请成立分支(代表)机构。分支机构由主要发起者填写《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分支机构成立申请表》,提交协会相关管理部门;代表机构由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设立条件直接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受理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申请。协会相关管理部门收到《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分支机构成立申请表》后,进行形式和资格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或征求相关分支机构意见,之后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审批;代表机构的申请经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审批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申请。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对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审议,必要时可对分支(代表)机构主要发起者进行质询,并投票表决,决定审批结果。 第二十七条 筹备成立分支(代表)机构。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申请获得批准后6个月内,主要发起者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完成组建工作。所推荐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候选人应为行业领军者或学科带头人,其他负责人候选人一般应为行业精英或具备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 第二十八条 召开分支机构成立大会。在协会指导下,组织召开全体委员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常务委员会和负责人,审议确定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分支机构成立后,在协会官网和公众号进行公示,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未按时完成组建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成立资格。 第四章 分支(代表)机构委员会的组成及其委员的产生、增补和退出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度,每届任期5年。分支机构委员会的委员为推荐制,常务委员和负责人为选举制;代表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为聘任制,实行绩效管理制。 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负责人从常委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奇数,设主要负责人1名,副职一般不超过10名。 分支机构所有委员和代表机构负责人应为协会会员,不是会员的应及时办理入会手续。 分支机构委员可分为个人委员和单位委员。单位委员源于协会的单位会员,其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单位其他负责人以单位名义参加分支机构的委员会,无需单独缴纳个人会费;协会单位会员如需调整其在分支机构的单位委员代表,应书面通知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协会。 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人等兼任分支(代表)机构常务委员或负责人,应按有关干部人事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委员(含单位委员的代表人,下同)、常务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协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能联系和团结广大行业从业人员、科技工作者和相关长者; (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分支机构的工作; (四)医疗保健服务的从业人员或单位,须具备国家相关管理部门颁发或认可的资质。 第三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除具备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应为行业精英或学科带头人(副高及以上职称)、权威专家;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三)连任不超过两届,但可以隔届再任; (四)主要负责人不兼任协会其他分支(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成立筹备组在协会相关管理部门指导下,由发起人和联合发起单位代表组成。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委员由推荐产生。成立筹备组首先提出“建议委员名单”,提交协会审议后,形成“推荐委员名单”。“建议委员名单”名额分配应兼顾主要学科、行业领域及分支机构实际工作的需要,充分考虑地区、专业、行业的分布,不宜过于集中。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常务委员及负责人由选举产生。成立筹备组商协会提名分支机构常务委员和负责人的候选人名单,连同成立大会方案报协会批准后,召开成立大会,选举组成常务委员会。 原则上,1个法人单位提名常务委员候选人不超过2人,提名负责人候选人不超过1人;学术性分支机构,1个研究或医疗机构,可提名常务委员候选人不超过3人,提名负责人候选人不超过2人,但应来自该单位不同的业务部门,以确保分支机构的代表性。 常务委员和负责人的选举,可选择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成立大会由全体委员参加,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委员和负责人。 参加选举的委员人数达到委员总数2/3及以上选举方为有效,得票数超过到会委员人数半数且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如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数相等,应针对得票相等人选重新投票,直至确定当选者。 第三十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成立时,协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应与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签订《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书》;协会负责人为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颁发证书/聘书。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原则上应为专职,亦可由副职负责人或常务委员兼任。秘书长需具备本行业的专业素质和相应的管理、沟通能力,全面、及时掌握国家及协会相关管理法规,保证投入足够的时间精力履行其职责。 分支机构可聘任副秘书长,人数不超过10人,由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尽职调查后提名,经常务委员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报协会审批。聘任副秘书长应实行绩效管理。 分支机构可面向社会聘任有资质、有威望的领导、院士、专家、企业家等,担任分支机构的名誉负责人或顾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人。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委员和所有聘任人员与协会不产生劳动关系。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成立大会结束后,应及时向协会报备所有成立材料进行存档。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增补委员、常务委员和负责人。因工作需要或现任委员、常务委员、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职,常务委员会可向协会提出申请进行增补。 增补委员,须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获批后执行;增补常务委员和负责人,须经协会批准后,提交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会会议进行选举,并向协会报备选举结果。 第四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职时,须及时报告委员会和协会,明确委托代理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或申请提前换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委员退出。委员有退出委员会的权利,但需提前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陈述理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协会备案。委员任期内若不积极参加活动、不履行委员义务或触犯法律法规、损害协会及分支机构的声誉、利益,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经审议通过,报协会审批后,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 分支机构换届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按期换届。换届程序为: (一)换届准备。分支机构在届满前6个月向协会提交换届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本届工作总结和下一届发展目标、筹备情况及新一届委员会组成建议名单。 (二)组建换届筹备组,组织实施换届。换届申请获批后,由新旧委员会骨干人员联合组建换届筹备组,参照分支机构成立程序,确定换届方案,完成换届。 (三)换届完成后及时报备。换届完成后,报协会备案,在协会官网或公众号进行公示。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届满因故不能按期换届时,常务委员会须向协会提出延期换届的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及拟换届日期,获批后可以延期换届。无特殊原因,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不能自行换届的分支机构,由协会牵头组织换届工作或予以撤并。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换届改选及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变更时,必须做好固定资产、学术资料、工作档案、网络数据等交接工作,确保分支(代表)机构工作的连续性。 第六章 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终止和撤销 第四十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变更。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或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住所变更。分支(代表)机构固定办公住所发生变化,须在地址变更后1个月内向协会备案并公示。 第四十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等国家部委其他有关规定的现象,给予相应处罚,直至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于2023年12月22日经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第五届第六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第五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秘书处。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做好中国老年保健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新闻舆论工作,增强协会信息公开,树立协会良好对外形象,更好地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根据《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特设立中国老年保健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章 基本原则
(一)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必须把正确的政治方向摆在第一位,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 坚持与信息公开制度相衔接。要做好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与协会信息公开制度的相互补充、相互衔接,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强化协会信息公开,推动协会治理更加公开透明。
第二章 新闻发言人的设立
(三) 本协会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设立新闻发言人一名,由主管宣传工作的协会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四) 新闻发言人人选的确立,是由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会长办公会通过工作程序,任命或指定政治可靠、业务精通的负责人为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需讲党性、讲政治、守规矩、有担当,应熟悉协会、本行业的全面情况,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语言表达、沟通能力。协会为新闻发言人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五) 新闻发言人主要负责协会重大、敏感问题,全局性、综合性等信息的对外发布。 (六) 新闻发言人是协会发布新闻信息的责任人,应根据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系统地做好协会新闻信息公开发布工作,主动引导好舆论导向。其他人员未经新闻发言人授权,不得擅自发布新闻信息。 (七) 新闻发言人应及时向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通报协会重大举措、重要活动和突发事件,拟定相应的宣传口径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八) 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信息,其内容和口径须经协会 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必要时提交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讨论。 (九) 建立协会新闻预警和舆情监控机制,研究、掌握舆论导向及境内外媒体有关报道情况,及时向协会领导通报并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新闻发布管理
(十)新闻发布工作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1、 信息公开原则:新闻发布的内容以法定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 2、 真实性原则:新闻发布工作应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同时应尊重新闻 规律,做好新闻策划,体现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 3、 主管领导负责制原则:协会工作人员凡接到媒体纸质、电话、电邮或当面要求釆访的,应及时转宣传部门并按相关规定履行采访程序。涉及协会或会领导的内容,必须征得宣传部门或相关会领导审定同意后刊发或播出。一般工作人员不接受采访,如确因工作需要,应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并要求媒体在经过会领导审稿后刊发或播出; 4、 实施归口管理:宣传部门负责受理新闻媒体对协会的釆访申请,协调会领导及新闻发言人接受采访,宣传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文字资料支持。采访内容须经协会秘书长审定后刊发; 5、 积极主动原则:应及时、主动发布信息,积极回应公众质疑,澄清事实,答疑解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和谐稳定舆论环境; 6、 协会工作人员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釆访,给机构带来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十一)根据协会确定的时间、地点、口径和范围,在宣传部门的协调下,新闻发言人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发布新闻信息: 1、 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报会等形式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 2、 通过协会官方网站或相关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3、 通过书面形式发布新闻通稿; 4、 通过接受记者釆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布新闻信息。 (十二)协会新闻发布主要内容包括: 1、发布协会的基本信息、治理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以及其他重要新闻的活动; 2、发布重大突发性事件及处理情况; 3、 针对社会舆论关注的、与协会业务相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疑惑解释; 4、 需要发布的其他信息。 (十三)新闻发布的时间:协会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遇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经协会领导批准可随时举行。 (十四)协会新闻发布的主要程序: 1、 明确发布主题。宣传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拟定新闻发布主题,报新闻发言人和协会主管领导审定; 2、 组织发布材料。新闻发布材料一般包括主旨讲话和背景材料。主旨讲话主要介绍要发布的主题内容,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在会上散发;背景材料应根据一个时期协会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做必要的答复准备;上述材料由相关部门提供,宣传部门负责总把关,报协会领导审定; 3、 确定发布形式和人员,以协会名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一般由新闻发言人发布,也可授权协会其他领导发布; 4、 自主新闻发布会应相对固定场所,对讲台、背景、标识等规范化的场景布置。 (十五)新闻发布是协会宣传工作的重要方式,要充分发挥协会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积极作用,促进协会信息公开;要服务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要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协会名义举办新闻发布 活动或对外公开新闻和信息。
第五章 附则
(十六)本制度经协会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实施,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