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支机构、各有关单位和课题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关于加强团体标准规范管理的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及1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政策要求,结合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www.ttbz.org.cn)升级改造后的管理新要求,按照协会党支部和协会会长办公会的决议,现就进一步规范我会团体标准制定流程、加强标准化工作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团体标准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
近年来,国家对团体标准的监管力度持续加强。2026年4月19日,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已完成升级改造,实现了团体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发布、实施、抽查全流程数据的系统留痕。同时,17部门联合印发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对团体标准制定行为的规范引导,健全团体标准监督抽查工作机制,严格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严查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团体标准、违规编号、侵犯版权等行为。
各分支机构、各有关单位和课题组必须充分认识到,严格规范的团体标准制定流程,是确保标准质量、维护我会专业信誉的必然要求,也是各分支机构开展标准化活动的法定义务。
二、严格执行团体标准全流程管理制度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会各分支机构及团体标准课题组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立项环节。凡拟开展团体标准立项的,须在立项前向协会标准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准办”)提交立项申请书、专家论证书等材料,经标准办评审通过、协会批准后,方可正式立项,由协会出具正式的立项公告。
(二)起草与征求意见环节。标准起草过程中形成的各阶段文本文件(包括标准草案各稿、编制说明、会议纪要等),须及时报送标准办备案。征求意见稿须经标准办审核后,方可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三)技术审查环节。标准送审稿须报标准办初审,技术审查会议由协会标准办统一组织或经协会批准后由相关分支机构组织。技术审查参会专家不少于5人,起草单位专家不得参与表决。
(四)批准与发布环节。标准报批稿须经标准办审核,报会长办公会审批,由协会统一进行标准编号和发布。任何分支机构和课题组不得自行发布团体标准。
(五)出版与印刷环节。团体标准由协会统一组织出版或经协会授权后由相关分支机构组织出版。
(六)实施与复审环节。标准发布后,起草单位须向标准办报送标准实施情况。标准复审工作由标准办统一组织开展。
三、坚决杜绝未经许可私自开展标准化活动
各分支机构、各有关单位和课题组务必明确:团体标准的发布主体是中国老年保健协会,而非各分支机构或课题组。任何单位、任何个人未经协会标准办许可,不得以协会名义或分支机构名义私自开展团体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发布等标准化活动。标准制定费用由协会统一收取,严禁以单位和个人署名为由违规收费,进行利益输送。已在开展中的团体标准制定项目,须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标准办补办相关报备手续,逾期未报备的,协会将视情况予以撤销或废止。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标准制定工作是协会重要工作之一,标准办将在协会党支部和会长办公会的监督指导下对各分支机构和课题组的标准化活动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对未按本通知要求报备和报批、私自开展标准化活动、标准制定程序不规范等行为,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撤销或废止已发布的团体标准;
(三)暂停或终止相关单位团体标准制定资格;
(四)通报批评,并在协会网站及相关平台公示;
(五)对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各分支机构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学习传达,确保每一位参与标准化工作的人员知晓并理解本通知要求。
(二)各分支机构、各有关单位和课题组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对照正在开展的标准项目,认真梳理各环节的合规情况,及时查漏补缺。
(三)各分支机构应指定1-2名标准化工作联络员,将联络员信息报协会标准办备案,确保信息畅通。
(四)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协会标准办联系。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赵老师 15025220863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
202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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